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 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