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218號抗告人 楊文禮 相對人 林天得 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天得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218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