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銘倉上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銘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銘倉前犯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461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9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