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1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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