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9年度竹秩字第53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魏義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900228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義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魏義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0月22日上午8時4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區○○路天公壇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魏義華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2張。
(三)扣案之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