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049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加計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捌佰元,延滯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