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鄧阿金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鄧阿金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鄧阿金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7日至同年月9│100年2月22日至同年月│││日│2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30485號│100年度偵字第8298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892號││實├──┼───────────┼───────────┤│審│判決│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50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判├──┼───────────┼───────────┤│決│確定│100年7月4日│100年10月13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