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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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葉雨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田禮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