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蔣貴巖 被告 馬欣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41號恐嚇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236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