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466號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債務人 林品臻 法定代理人 林盟欽 法定代理人 徐炳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品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品臻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人與案外人 陳芷涵 間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送達於相對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