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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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5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