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召開推廣工業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153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請求召開推廣工業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5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