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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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29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債務人 黃素女 債務人 詹子輝
一、㈠債務人黃素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叁仟柒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素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子輝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黃素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陸佰叁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素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子輝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黃素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如對債務人黃素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子輝負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黃素女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黃素女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子輝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