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甲○○瀆職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自字第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甲○○瀆職罪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1日收受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6頁)。是本件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95年1月12日起算,計至95年1月21日即滿十日,因95年1月21日適逢週六為假日,故應延至95年1月23日週一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95年2月10日始提起本件上訴(見其上訴狀上法院收文章),業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並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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