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被告亦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3月29日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因此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