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劉芸慈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洪齊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代理人劉芸慈亦未蓋章或簽名,請具狀補蓋章或簽名。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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