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39號聲請人 紀坤利 法定代理人 紀林莎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書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及住所,並由法定代理人聲請書一併簽名蓋章。
㈡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於境外(中國大陸),則應提出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關所作成之公證文件(如有委託代理人,委託事項應一併為公證),及該公證文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認證文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