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經鈞院96年度執全字第263號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至今仍未向聲請人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鈞院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以聲請人積欠其會款債務新台幣(下同)130萬元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並以該會款債務130萬元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目前經本院96年度嘉簡字第360號審理中。上開各情,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附卷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63號、96年度嘉簡字第360號卷宗核閱屬實,故相對人業就其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對聲請人起訴,是聲請人謂相對人尚未對其起訴云云,並非屬實,其聲請命相對人起訴,依法洵屬無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