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04號上訴人 李素華 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致葳
陳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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