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15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張歷元

闕宗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2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2469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歷元、闕宗義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歷元、闕宗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16日下午4時5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道路0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影片畫面翻拍照片2張。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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