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李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麗鈴蘇坤信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9,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