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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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40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