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98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琬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範芝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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