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偉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偉珣於民國112年6月21日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莊敬一路涵洞附近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俾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追撞前方由告訴人 李林有義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因此受有腰部挫傷併坐骨神經壓迫、頸椎拉挫傷、左手拇指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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