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告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祥企業社、 曾謝祥林昱廷 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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