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罪,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1、3、4所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案件,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屬施用毒品行為,相同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不同犯行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復佐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考量受刑人具狀陳述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至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12月30日111年4月7日111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7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92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9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29日113年3月8日113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113年度審訴緝字第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9日113年4月24日113年4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66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76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77號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6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16日110年12月11日、110年12月12日、110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73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751、22975、37360號、112年度偵字第23855、33403、30844、37223、43602、520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164號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6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3日113年4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5164號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21日113年6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77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60號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6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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