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87號原告 陳麗美 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景贊 律師
林盟仁 被告 鄭宇哲 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樺 律師
羅尹碩 代理人 簡金英 被告 鄭名洋 代理人 王琦翔 被告 鄭茹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9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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