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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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誠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06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本院提起上訴,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嗣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1,08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