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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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路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3號原告 韓定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予補繳2,000元。
二、又被告機關應係交通部公路總局,原告所載之被告機關及代表人應有誤會,應補正之(代表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可記載同被告機關地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