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謝依芳 債務人 林冠維
林亞筠
林季誼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志達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柒仟零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達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