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原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仁智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施仁智、 徐苠萓田若美 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99年初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由徐苠萓對外找尋有意從事性交易之女子,並由被告施仁智、徐苠萓或田若美以電話指揮旗下小姐A1、A2、 劉慧菁邱婕芸許翠梅翁譽真 等人,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6樓、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13樓之3、或客人指定之桃園縣桃園市約克汽車旅館、桃園縣桃園市戀情汽車旅館、桃園縣中壢市金樺汽車旅館等旅館前往應召,以每次新臺幣(下同)2,500元至3,000元之代價,與 賴榮卿邱玉宏黃芳周余振昌 及其他年籍不詳之男客從事性交易,小姐可分得2,000元,其餘
500元或1,000元由小姐放置桃園縣中壢市○○路○○號6樓、或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13樓之3之抽屜中、或交給其他還未下班小姐、或由小姐匯款至被告施仁智及其子施少騏分別在中國信託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牟利。㈡被告施仁智與因旗下小姐A1、A2未返還借款,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100年5月24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麥當勞速食店前,向A2恫稱:「我敢跟人家股東喔,那邊人家的小鬼都不怕死一堆,你知道嗎?人家養一票小鬼,都有拿錢投資他...」、「像你姊姊現在躲起來,要不是我一直在阻止,他們早就找到你哥哥那裡,何必ㄟ,還不是找到你們家,你們兄妹感情就不是很好了,搞到有家歸不得,怎麼辦,我現在打算找到林○○(A2之哥哥)...」、「我去跟配合我們的計程車司機說要找吳○○(指A1)這個人,你認為我會找不到她嗎,找到大家就難看」等語,致生危害於A1、A2及其家人之生命、身體、安全,A2因心生畏懼而簽發票面金額25萬之本票交予被告施仁智供債務擔保。。因認被告施仁智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施仁智業於102年6月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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