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五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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