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亞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百○九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翠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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