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515號
原   告  周惠萱
被   告  梁珍珍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3年3月27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預納提解費,原告於103年4月
3日收受該裁定,迄未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墊支被告之提解費新
台幣伍佰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
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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