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515號
原 告 周惠萱
被 告 梁珍珍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3年3月27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預納提解費,原告於103年4月
3日收受該裁定,迄未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墊支被告之提解費新
台幣伍佰元,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
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