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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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停止噪音騷擾,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幸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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