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再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44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瑞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重上更㈣字第96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莊瑞邊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所提再審聲請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