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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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49號聲請人A01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施瑋婷 律師 陳禹齊 律師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