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王心玲 年籍詳卷被告 郭偉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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