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逸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08元,及其中新臺幣24,881元,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逸柔於109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許逸柔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24,881元,而於110年11月3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227元,以上共計新臺幣26,10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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