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7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易字第2070號改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以95年度易字第207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在案,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宋松璟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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