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07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務人 林銘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捌仟肆佰壹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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