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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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46號債權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文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查系爭支票發票人為翔鳳食品股份食品有限公司,非呂文福,惟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持其所有支票…,如係誤載,請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