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45號原告 簡嘉成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 律師被告 陳立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