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奕達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威澄
陳思穎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珮均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108年度家訴字第3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凡此亦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8年度家訴字第3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於110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