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偉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性全 上列上訴人與 莫惟泉 (MACDUYTUYEN)間因106年勞訴字第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