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許著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許著峰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無112年10月1日30萬元BAG00000002許著峰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無112年10月15日30萬元B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