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黃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煙祥 等七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請陳報兩造間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二、被告黃煙祥、 黃金隆 、 黃文卿 、 黃志和 、 黃璟勝 、 黃秋來 、 黃忠雄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