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8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9,56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