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美珠 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然查兩造間110年度司他字第38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業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更正裁定確定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本件聲請已無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