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自民國95年11月26日起至95年12月5日止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232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美利